“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首例“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进行了再审并改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出版《毛泽东》画册,作者、摄影署名吕厚民;中国摄影出版社2003年出版《我镜头中的伟人毛泽东》书,作者署名吕厚民;长城出版社2008年出版《毛泽东》画册,摄影署名吕厚民。

涉案作品《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由中共文献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唱公司出版、中唱公司上海公司发行的二十集大型电视文献记录片。在该剧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拍摄的24幅摄影作品(包括重复使用, 但未署名)。2003年11月,中唱公司取得独家版权。为此,吕方将中唱公司诉诸法庭,认为其侵犯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吕厚民为国家领导人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再审申请人认为“领导人照片”属于法人作品, 拍摄者不享有著作权。

(图源网络,侵权删)

中唱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是由新华社安排拍摄,属于新华社的法人作品。再审法院就此争议事实向新华社致函询问。

新华社认为,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往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保密性。新华社在选派记者、提供器材、部署拍摄任务和后期的照片编辑、发布与存档等各个方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既不同于普通的新闻采访,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摄影创作,记者基本没有自主的创作空间,对该类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和职务作品。

据此,再审法院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出发,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著作权法》,也不存在个人执行公务的成果应属私人财产的法律基础。对于历史形成的照片版权,应纳入到当时年代的具体社会环境来评析。争议摄影作品在拍摄年代的时候都属于国家财产,其著作权应归属于新华社。因此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拍摄者不享有著作权。

什么是特殊职务作品呢?

(图源网络,侵权删)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之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了如下进一步的规定:“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对于此类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实际上只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都由单位享有。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特殊职务条款”的构成要件:第一,自然人与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委托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第二,作品在完成的过程中主要是借助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基础条件;第三,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责任。符合以上条件,即构成“特殊职务作品”。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

我国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里对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有所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现有的两种特殊职务作品类型基础上增加“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为第三种类型的特殊职务作品,同时赋予职工汇编出版作品和获得相应奖励的权利。将原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新闻类作品列入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引发了关于此类作品属性的争论。这可以说是我国《著作权法》将利益的天平从以智力投入方为代表的的著作权体系向以资本投入方为代表的的版权体系倾斜。

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需要以保护创作者、利益平衡为原则。

英美法系中,美国不区分“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只要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法人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大陆法系中,法国区分了一般职务作品与公务职务作品,涉及公务职务作品时,在创作完成时财产权利自动转让给公共法人,人格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约束;德国同样不存在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作品的主体原则上也只能是创作者本人,同时对于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的作品,赋予了法人与作者约定的权利。

回到“领导人照片”案,本案作为首例“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为《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参考:

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首例“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再审改判》

《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第34期